(2014)景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刁红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刁红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景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历尧。法定代表人陈文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剑明,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零号区22号。法定代表人刁红雨,董事长。被告刁红雨,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开门子陶化)诉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简称深蓝影视)、刁红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舒振亚、代理审判员周宗祥组成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骆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刁红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开门子陶化诉称:2009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深蓝影视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500万元给深蓝影视,用于深蓝影视偿还其向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并且按照其书面委托,原告直接将该500万元转入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该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深蓝影视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并按照年利率8%向原告支付利息。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深蓝影视仅偿还借款50万元,尚欠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刁红雨作为深蓝影视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以其个人名义保证还清全部借款。然而,两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深蓝影视偿还原告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按8%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180万元);2、判令被告刁红雨对深蓝影视的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开门子陶化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组,《借款协议》和《付款委托书》、《银行转账单》,证明原告与深蓝影视存在500万元的借款关系,原告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第三组,刁红雨在2014年5月6日向开门子陶化出具的《承诺书》,证明刁红雨承诺为深蓝影视的借款提供个人保证担保。被告深蓝影视、刁红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深蓝影视因拍摄某公益影片拖欠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经协商,由原告开门子陶化出借500万元给深蓝影视用于偿还该欠款。为此,双方于2009年11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出借人民币500万元给深蓝影视,用于深蓝影视偿还其向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并且按照深蓝影视的书面委托,开门子陶化将500万元汇入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深蓝影视应当在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开门子陶化500万元,并按照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后被告深蓝影视仅偿还开门子陶化借款50万元。被告刁红雨于2014年5月6日向开门子陶化出具《承诺书》,以其个人名义保证还清全部借款。至开门子陶化起诉时止,深蓝影视尚欠其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开门子陶化与被告深蓝影视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开门子陶化据此成为被告深蓝影视的债权人。被告深蓝影视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借款,但届期仅偿还50万元,尚余450万元没有归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限期一个月偿还,逾期按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被告刁红雨在深蓝影视不能偿债的情况下,书面承诺由其本人保证还清全部借款,故刁红雨的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的情形,在被保证人深蓝影视不能清偿债务时,其有义务清偿,且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约定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自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刁红雨对上述45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5900元,由被告北京深蓝视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刁红雨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文生审 判 员 舒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