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催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上海珍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上海珍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75号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广军。申报人上海珍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毅。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31400051/27435032,票面金额为50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2月11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1日,出票人张家港飞腾铝塑板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阴博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上海珍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郑州恒信达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天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