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建仁与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仁,陈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郑建仁,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温光忠,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锦,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仁诉被告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仁于2015年7月8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建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郑建仁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斌代理审判员 林梅金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