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吾买尔江#U2022买买提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吾买尔江•买买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461号罪犯吾买尔江•买买提,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七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吾买尔江•买买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九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八年七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58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354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吾买尔江•买买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吾买尔江•买买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吾买尔江•买买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吾买尔江•买买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文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