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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齿轮厂与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齿轮厂,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齿轮厂。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齿轮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龙宝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