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广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27号罪犯刘广华(乳名五蛋),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1)枣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广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人民币800元。本人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4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4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广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广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1年10月10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4月29日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