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农民。被执行人农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农某离婚纠纷一案,天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天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农某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农某已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值钱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第(二)、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耀文审判员 陆 军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