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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峰与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徐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台临商初字第1901号原告:高峰。被告:徐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为与被告徐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对被告徐友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