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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龙显国与卢东明、官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显国,卢东明,官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龙显国,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卢东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官定兵,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显国诉被告卢东明、官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显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显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显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龙显国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