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龙显国与卢东明、官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显国,卢东明,官定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龙显国,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卢东明,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官定兵,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显国诉被告卢东明、官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显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显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显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龙显国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X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