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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杰达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博雅国际幼儿园、蔡旭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杰达利科技有限公司,醴陵市博雅国际幼儿园,蔡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达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定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醴陵市博雅国际幼儿园。负责人蔡旭云,园长。被执行人蔡旭云。深圳市杰达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醴陵市博雅国际幼儿园、蔡旭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杰达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醴陵市人民法院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