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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红军、李改欣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锉李居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李红根、李红章、白花桃所有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军,男,196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改欣,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锉李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李胜利,该居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董献伟,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平新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红根,男,196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李红章,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白花桃,女,196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再审申请人李红军、李改欣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龙和社区锉李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锉李居委会)、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城办事处)、李红根、李红章、白花桃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红军、李改欣申请再审称:1、分房明细表上的李红根是李红军的兄弟而不是市民户口的李红根。涉案四套房屋名义上是分给农村户口的李红根,实际上是分给李红军的。2、拆迁前李红军家的房屋面积最大,相应的实物补偿也应最多。3、李红军的房屋是强拆,屋内财产也遭受损坏,李红军申报的是两套,在申报两套的基础上再给予多余的房屋补偿符合常理。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锉李居委会提交意见称:从李红军分房到现在的居委会主任是第三任,李红军当时确有老宅,其他的事不清楚。古城办事处提交意见称:分房的事是居委会主持的,办事处了解的情况是李红军确有老宅可以分两套房屋,至今没有分房。本院认为:李红军、李改欣起诉要求确认登记在其兄弟李红根、李红章名下的龙和A区5-2-102#、B区7-4-402#、7-4-302#、10-1-302#四套安置房无效,并要求将该四套安置房变更登记到李红军、李改欣的名下。原审查明,上述四套安置房系登记在与李红军的兄弟李红根同名的案外人李红根的名下,并实际归案外人李红根、李雪楼分别所有,与李红军的兄弟李红根、李红章无关。李红军、李改欣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四套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李红军、李改欣缴纳房款61318.96元,应享有二套90m2安置房,锉李居委会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李红军、李改欣按政策将拥有二套90m2安置房。李红军、李改欣称锉李居委会曾承诺再给其两套房,应分得四套安置房的主张,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审不予支持亦无不妥。李红军、李改欣的诉求不是让锉李居委会为其解决四套安置房,而是认为锉李居委会和其兄弟李红根、李红章侵害了其拥有龙和A区5-2-102#、B区7-4-402#、7-4-302#、10-1-302#四套安置房的权利,其诉求主张与其依法享有二套90m2安置房不属同一事实,故原审没有作出由锉李居委会分配给李红军、李改欣二套90m2安置房的判决,而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红军、李改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军、李改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柴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