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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唐某、麻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麻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7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农民。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被告人麻某,农民。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麻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麻某与田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附近山上分头抓蜂窝,唐某意外发现一个鸟窝里有4只样子非常奇特的幼鸟(猴面鹰),即打电话叫来麻某,二人一起徒手将4只幼鸟抓住。后被告人唐某、麻某下山途中与田某、李某会合,四人每人拿一只幼鸟查看,并商量决定将该4只幼鸟拿去卖掉。16时许,被告人唐某、麻某等人在岘口村村口向村民兜售时,因村民举报而被抓获。现4只幼鸟均已扣押,经鉴定,该4只幼鸟均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为鸟纲鸮形目草鸮科。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麻某的供述、证人田某、李某、罗某、周某的证言、野生动物案件技术鉴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麻某共同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麻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俊超人民陪审员  郎月姿人民陪审员  金顺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