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余××与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余××,男。被执行人王××,女。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武民一初字第5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