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2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金云芝与费县探沂镇沂艾庄村委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2204-2号申请执行人金云芝。居民。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沂艾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生才,主任。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费执字第22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沂艾庄村委会在费县探沂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00元,现因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费县探沂镇沂艾庄村委会在费县探沂镇经管站的代管资金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恩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