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铭与宝鸡市湘村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宝鸡市湘村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李铭。被执行人宝鸡市湘村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1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李铭与宝鸡市湘村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46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在执行中,我院依职权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铭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212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郭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