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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刘成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刘成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被执行人刘成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荣与被执行人刘成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成科未能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鄂东宝立保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成科有退休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刘成科的退休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