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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与许元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许元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负责人夏爱华,行长被执行人许元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邑县人民法院(2015)临商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元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元红所有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