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聂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座4楼401.法定代表人古明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菽蔓,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岩,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聂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沈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