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熙明诉被告李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熙明,李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李熙明,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权,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熙明诉被告李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熙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熙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熙明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李熙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