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熙明诉被告李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熙明,李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李熙明,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权,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熙明诉被告李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熙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熙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熙明撤回对被告李阳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李熙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