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梅月地与蓝丽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月地,蓝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梅月地。被执行人蓝丽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松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3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1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