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八达通物流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武南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陈某驾驶鄂D×××××白色别克牌小轿车,沿本区汉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汉南大道兴二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8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归案后有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学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