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主父超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主父超峰,侯俊森,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主父超峰。被执行人侯俊森。被执行人李金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俊森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俊森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士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