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驾驶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受害人郑某某系攀枝花市西区某小区内“残疾人爱心商屋”店主。2015年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彭某某和一名人称“老徐”的男子在一起打扑克牌。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让“老徐”向郑某某开的商店外的另一个商店购买了香烟,被害人郑某某因此对被告人张某甲产生不满,并发生了口角。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将手中的扑克牌扔向被害人郑某某,被害人郑某某拿起坐的凳子打向被告人张某甲,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张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郑某某的面部。2015年2月11日,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郑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2月15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害人郑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郑某某赔偿金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相;证人雷某某、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范建琳审判员 宗 倩审判员 张 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屈 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