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郭宝莲与张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莲,张长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078号原告:郭宝莲,女,汉族,1944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长建,男,汉族,1953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莲与被告张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莲以诉讼后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宝莲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宝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宝莲负担。审判员 李建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