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菊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160号原告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南世纪城20幢2007室。法定代表人庄建,总经理。被告杜菊兰。本院依法受理的原告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菊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无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乐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