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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与李旦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李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41号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均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培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旦,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与李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4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安阳县水冶镇北街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秀梅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