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起诉人杜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702号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临夏县。本院收到起诉人杜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杜某某要求被起诉人马某某归还起诉人位于新集镇河湾上路口的合法耕地;要求新集镇政府积极作为,拆除被起诉人在起诉人合法承包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并恢复耕地;要求被起诉人因破坏承包地,损毁农路,造成耕地大面积荒芜,应由被起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经审查,起诉人要求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但该土地现存在建筑物,该建筑物是否合法,人民法院无权界定,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确认。本院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杜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俊礼审判员 郝永平审判员 常承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尹室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