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公司,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张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小额贷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免收,预收6400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泳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