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代秀英申请宣告冯纲严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仙桃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代秀英,务工。系被申请人冯纲严之妻。申请人代秀英要求宣告冯纲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代秀英提出申请称:其丈夫冯纲严于1987年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归,经过多年的寻找,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纲严死亡。经查,冯纲严,又写作冯纲炎,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原住仙桃市张沟镇前锋村五组,后住仙桃市建设街南一巷2号,与申请人代秀英系夫妻关系。冯纲严于1987年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归,经亲属和有关单位多年寻找,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发出寻找冯纲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冯纲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冯纲严外出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代秀英作为冯纲严的配偶,申请宣告冯纲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纲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凡二O一五年七月八书记员 彭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