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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兴中、邵云、薛豫霞、夏晓洲、宋钢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兴中,邵云,薛豫霞,夏晓洲,宋钢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兴中,男被执行人邵云,女被执行人薛豫霞,女被执行人夏晓洲,男被执行人宋钢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浙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兴中、邵云、薛豫霞、夏晓洲、宋钢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兴中、邵云、薛豫霞、夏晓洲、宋钢锋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兴中、邵云、薛豫霞、夏晓洲、宋钢锋的银行存款本金(1680000元)及执行费、诉讼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