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婕与周仁林、蒋育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婕,周仁林,蒋育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郑婕,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秀梅,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郑婕的婆婆。被告周仁林,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育亭,女,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35楼3501-3503单元。诉讼代表人裴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婕与被告周仁林、蒋育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婕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婕负担。审判员 林福赞书记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