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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执字第9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字第93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法定代表人刘利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鹏,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法定代表人郑占阳。申请执行人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2)海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北京木兰宏举商贸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4082.00元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本院已依法查封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号车辆的过户、抵押、变更手续,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世纪王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民执字第9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君彦执行员  吴 楠执行员  王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