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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学红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学红,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甘肃省民乐县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5年2月16日经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牛月,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学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学红及其辩护人牛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郑学红同民乐县新天镇闫户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林场组,李寨村三组、十二组,林山村二组,二寨村三组,山寨村移民组村民代表口头达成培植玉米种子协议,约定上述村组提供耕地3159.12亩,郑学红提供亲本种子、前期投入,玉米鲜穗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2元。同年4月农户进行种植。后因玉米产量低,9月28日闫户村四组、五组、六组、七组、林场组村民代表与郑学红补充签订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书,约定玉米鲜穗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5元。后郑学红共收购玉米鲜穗662970公斤,收购价格每公斤2.5元、2.72元、2.8元及每亩1660元、1700元不等,应支付农户玉米鲜穗款共计3189851元。上述款项现已全部支付完毕。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学红到民乐县公安局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学红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民乐县种子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郑学红的供述,证人郑某甲、郑某乙、邓某、邓某甲、杨某甲、郑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乙、杨某丙、赵某甲、巴某某、尚某某、樊某某、樊某、赵某乙、李某丁、代某、李某戊的证言,民乐县种子管理局便函,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书、农作物制种花名册,结算协议、证明、谅解书,被告人郑学红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学红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农户非法生产玉米种子,扰乱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学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兑付农户种子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将制种款全部付清,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懂法而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学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新审 判 员  尚慧英人民陪审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雅崧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