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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某与张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范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某偿还申请人范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某、张某某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8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