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胜泽与冀州市码头李镇东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泽,冀州市码头李镇东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34号原告:刘胜泽。被告:冀州市码头李镇东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有朋,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泽与被告冀州市码头李镇东羡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胜泽负担。审判员 郝全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