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世清与黎超、吴亚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清,黎超,吴亚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06号原告:吴世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徐胜民,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亚拼,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潍溪路118号置地汇丰广场2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清诉被告黎超、吴亚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世清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邹如干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