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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泽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金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梁泽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泽慧,男,生于1969年,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金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梁泽慧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梁泽慧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