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某、李某、张某婚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某,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山西省阳高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山西省天镇人。被执行人李某,男,山西省天镇人。被执行人张某,女,山西省天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张某婚姻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镇县支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现(2015)天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申请人已申请执行,为了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镇县支行的存款69900元划拔到天镇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彦审判员 马阿春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