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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与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新华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马学华,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新久,系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桂名园1号。法定代表人凌克军,系经理。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新久、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被告使用原告热力取暖,取暖面积1230.26平方米,每平方米收取取暖费35.8元,计44043.30元。滞纳金: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8日总计54天,每天132.00元,计7128.00元。原告派员多次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拒付。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取暖费44043.30元,支付滞纳金712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我把房子已经租给李艳龙,是李艳龙自行安装的暖气,取暖费由李艳龙交,李艳龙尚欠我房租未付。第一年取暖费李艳龙已经交了,第二年李艳龙跑了,所以没交取暖费,我和热力公司都是受害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翁牛特旗乌丹镇区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用原告的热力供暖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具有供热合同关系。2、赤发改价字(2009)1023号文件一份,证明乌丹镇城区供热的价格为35.80元每平米。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一份,证明被告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用,并应支付滞纳金。被告质证认为兴阳热力是和李艳龙单独签的热力合同,和我没有关系,应该和李艳龙要热力费。一楼我自己交取暖费。二楼没有暖气是李艳龙自己找热力安装的暖气,第一年取暖费李艳龙已经交了。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通知各一份,证明热力公司应该找李艳龙要取暖费,与被告没有关系。原告质证认为依据租赁合同向李艳龙承担取暖费不成立,产权人是利丰公司,合同是被告和李艳龙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热力公司。合同的第六条利丰公司提供取暖片,说明安装取暖是经利丰公司同意的,热力公司只能向利丰公司收取。对通知证明热力公司催收取暖费,而拒不支付,恰证明我们要求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李艳龙租用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路西侧利丰汽车城2号楼二层商厅及一楼大厅圆弧部分1230.26平方米的商厅,双方约定租赁期为2013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双方约定取暖费由承租人李艳龙缴纳。2013年的取暖费李艳龙已经缴纳,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取暖费李艳龙没有缴纳,且李艳龙现找不见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取暖费。本院认为,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为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商厅提供了供用热力服务,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李艳龙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可在支付供热费后向案外人李艳龙进行追偿。原告要求的按日3‰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牛特旗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翁牛特旗兴阳供热有限公司供热费人民币44043.3元,并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巍-4-2015-11-32015-11-32015-11-32015-11-32015-11-32015-11-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