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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69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侯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侯某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侯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在陕西横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203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