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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商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通啸马百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啸马百货有限公司,淘金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633号原告南通啸马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方天大市场C区。法定代表人王锦刚,总经理。被告淘金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375号清之华园0701-0704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合,总经理。原告南通啸马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淘金信息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啸马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佳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XX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