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一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青云等诉被告闪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青云,庞XX,庞小月,闪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649号原告庞青云,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庞XX,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庞小月,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明星,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青云、庞XX、庞小月诉被告闪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为2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