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庞青云等诉被告闪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青云,庞XX,庞小月,闪明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649号原告庞青云,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庞XX,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庞小月,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庆军,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明星,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青云、庞XX、庞小月诉被告闪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为224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