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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郭瑞华、王晓青与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华,王晓青,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郭瑞华原告王晓青被告张军舟被告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华、王晓青与被告张军舟、石家庄市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华、王晓青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瑞华、王晓青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华、王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郭瑞华、王晓青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