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铭干与陈澍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铭干,陈澍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陈铭干。被告陈澍蓝。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干诉被告陈澍蓝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澍蓝已返还款项,原告陈铭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铭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陈铭干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铭干。审 判 长  胡应杰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罗锦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