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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营口市站前区百特陶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百特陶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远,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百特陶瓷店。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经营者梁君,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林机街道林机二委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百特陶瓷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百特陶瓷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304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詹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