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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3年12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琼,四川水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崇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松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