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龙胜,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柳州市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新,公司总经理。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8日待裁事项: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