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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春明与被执行人许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明,许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46号申请人:许春明,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煤航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浩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媛,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新明,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许晋璐(系被告之子),男,西部法制报社员工。申请人许春明以被执行人许新明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1426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新明已自觉将5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14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