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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戚务清与被告徐才科、徐超超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务清,徐才科,徐超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戚务清,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告徐才科,男,汉族,住威海.被告徐超超,男,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闫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