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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明与杨安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杨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807号原告刘明。被告杨安怀,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明诉称:原、被告系好友,被告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2月27日还款,但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安怀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退还原告刘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栋 搜索“”